2010年9月29日凌晨3:00左右,总务处同仁XXX、XXX醉酒返校,大声喧哗,并出言不逊,破坏公物,影响较为恶劣。
根据《成功学院职员及工友服务考核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XXX同仁记过一次;根据《成功学院职员及工友服务考核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XXX同仁申诫一次;
XXX、XXX作为部门直接领导,应负平时教育、督导不力之连带责任。
根据《成功学院职员及工友服务考核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XXX、XXX同仁书面提醒各一次。
特此通报,望广大同仁引以为戒!
人事室
201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