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郑州商学院共青团组织建设,落实《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内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共青团郑州商学院委员会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阵地和重要力量,是党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和纽带,是培养和锻炼人才的熔炉。其任务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努力做好广大青年的思想引领、组织提升、权益服务和素质拓展,服务广大青年成长成才,引导青年学生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在实践中锻炼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 共青团郑州商学院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郑州商学院共青团组织的领导机构是团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根据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中心工作,制定新时期共青团工作的方针、任务,审议上一届团委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新一届团委会,我校团员代表大会每四—五年召开一次。
第四条 共青团郑州商学院委员会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团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团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校团的工作。共青团郑州商学院委员会设立常委会,由团委会选举产生,在团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对团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全委会每半年召开1次,常委会每学期召开2次,常委、委员一旦调离共青团工作岗位,其委员职务自行卸免。
第五条 共青团郑州商学院校团委、学院团委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共青团郑州商学院团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其中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共青团郑州商学院单独建立教职工团支部,教职工团支部的设置与管理机构相对应。共青团郑州商学院团委各工作部门均在团委书记和副书记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对共青团郑州商学院委员会直至团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六条 郑州商学院共青团组织由校团委、二级学院团委和基层团支部三级组织组成。
第三章 共青团郑州商学院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七条 郑州商学院团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上级团组织的指导下,负责开展全校共青团工作。
第八条 校团委工作职责:团的组织建设工作、团的宣传工作、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工作、青年志愿者工作、社团工作、指导学生会工作、团员教育管理、团员推优入党、团干部培养、团组织规范化建设。
第九条 根据校团委工作职责,校团委在书记、副书记领导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生会和社团联合会是团委受党委委托具体指导的学生组织。
第十条 团委书记的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校共青团的工作,处理校团委日常事务;主持召开团委全委会、全委扩大会、常委会、办公会,传达和贯彻学校党委、上级团委的指示、决议和布置的各项任务,研究学校共青团的工作计划,布置工作任务;代表团委向团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二)负责全校共青团工作的计划、检查和工作总结,指导和帮助基层团组织开展工作;向党委和上级团组织反映情况,汇报并请示工作,及时向下级团组织布置工作、交流情况;负责协调团委与学校有关部门的关系,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三)加强团委内部建设,加强集体领导,搞好团结,抓好团委班子的思想建设,关心工作人员的学习、工作、生活,督促并帮助团委各部门抓好日常工作,组织团委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指示精神;学习团的业务知识,研究掌握团员青年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团干部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充分调动团干、团员的积极性;
(四)深入基层,经常指导和帮助下级团组织开展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熟悉团情,掌握团员青年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负责各类文字、音像资料的审定和签发,负责对团费和日常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五)负责指导我校共青团工作;
(六)完成学校党委、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团委副书记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校团委工作职责,协助书记处理日常工作;
(二)书记不在时,代理书记工作;
(三)协助团委书记加强团的自身建设,维护团委的团结,主动积极地配合书记,根据团委分工,认真做好自己分管的各项工作;
(四)完成书记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事宜。
第十二条 课外科科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校团委课外科科室工作;
(二)负责督导、协调全校课外活动进展、学生参加课外活动赛事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督导检查各学院团委团务工作、智慧团建系统管理工作情况;
(四)负责学生组织和学生干部的培养、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督导、检查校团委、各学院团委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情况;
(六)负责督导、协调学生活动中心管理工作;
(七)负责完成团省委指派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团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文件管理。负责团委内部文件的管理,上级来文的签收、落实,基层单位请示的批复,办公室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起草以及所有文件的清理、归档、立卷、保管工作;
(二)协调工作。协调团委各部门之间及与基层团组织之间的工作;
(三)管理资产。负责团委印章、固定资产等的使用与管理;
(四)安全保密。负责团委办公室安全保卫工作及保密工作;
(五)会务工作。负责安排团委各级各类会议,做好会议的记录、考勤工作;
(六)其他工作。做好团委办公用品的购置工作和报刊资料的订阅领取工作;来信、来函、来电的处理,来访的接待工作;做好办公室的卫生工作;负责考勤工作;安排团委办公室值班,团委网站的相关维护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团委组织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团委的思想教育工作,每学期对团的主题团日教育活动安排提出计划,检查落实,开展主题团日教育活动的评比工作;
(二)组织开展团员的教育评议活动、开展团内评优、“推优”工作以及团内表彰奖励、处分工作;负责新团员的发展、团员证的办理工作;
(三)了解和掌握我校各级团组织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各级团组织的调整意见及时指导全校各级团、学干部队伍的调整和改选,掌握基层团支部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状况,检查、指导和督促各级团组织开展好团组织生活;
(四)负责全校共青团干部和学生干部的培养、教育和管理;
(五)对团员进行纪律教育,收集和整理团员的先进事迹,办理团员的表彰、奖励和处分的具体事宜;
(六)负责全校团员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团员统计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工作;
(七)负责全校团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团委宣传部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指示,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各种宣传工作,对我校共青团员进行思想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在全校范围内,对团员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有层次地开展思想调查,了解、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了解学生的思想热点、焦点,研究分析学生思想动向,畅通信息渠道,做好学校的稳定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为学校提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决策依据;
(三)负责开展各类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开展科普知识宣传,营造校园科技文化氛围,培养学生学术科技创新能力;负责组织参加以“挑战杯”为龙头的全国、全省以及校级大学生各类科技竞赛;
(四)负责组织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做好动员、宣传和评比工作;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服务学校和地方社会公益活动;负责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招募和服务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学院团委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我校在各学院分别设立团委(二级)。各学院团委在所在单位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本单位共青团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团委一般由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组成,也可按具体情况设置纪律委员、社会实践委员、志愿服务委员、心理健康委员等。
第十八条 学院团委工作职责:
(一)贯彻上级党团组织的工作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阶段的工作计划并落实各项工作内容,报校团委备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二级学院团委委员会议、团员大会,传达上级精神,研究布置工作;
(二)建立健全二级学院团委各项工作制度,如例会制度、汇报总结制度、奖罚制度、干部考核制度、干部培训制度、青年思想分析制度等,完善团委管理体系;
(三)全面领导本单位团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织开展主题团日教育活动;
(四)培养、选拔团干部,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团内评优工作、“推优入党”工作等;
(五)加强对所辖团支部的领导,并对各支部工作有记录、有考核、有建设性意见;及时了解团员青年思想动态,并向本学院党委和有关部门及时汇报;
(六)对违纪团员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根据支部大会决议对违纪团员做出团纪处分的决定,对留团察看、开除团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团委审批;办理新团员的考察工作和审批手续;负责本单位团员档案的管理、团组织关系的接收、转移;团费收缴;团员年度团籍注册;按时填报本单位团组织各类统计报表等;
(七)结合团员青年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提高团员素质的文体活动、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工作及社团工作;
(八)指导和帮助本学院学生会开展工作,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工作;
(九)负责二级学院团委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完成上级党团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学院团委书记工作职责:
(一)在学院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主持二级学院团委全面工作;
(二)围绕党团中心工作负责本单位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主持召开二级学院团委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团委扩大会议,传达上级精神,布置工作任务;
(三)负责二级学院团委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检查落实;
(四)负责保管团内文件;
(五)完成上级党团组织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团委副书记工作职责:
(一)依照二级学院团委整体工作职责,做好书记助手,书记不在时,代理书记工作;
(二)分管二级学院团委某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具体工作;
(三)完成书记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团委组织委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每年的团员教育评议、团内评优及“推优”工作;负责新团员发展工作及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工作;负责团费收缴工作;
(二)负责组织团课学习,对团员、青年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进行团务知识培训;
(三)抓好二级学院团委的组织建设工作,监督指导各支部的换届选举工作;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团委宣传委员工作职责:
(一)围绕本学院党委及团委的中心工作,做好日常宣传工作;
(二)指导团支部开展主题团日教育活动,并指导团支部做好校内宣传工作;
(三)负责总结团委的活动和工作情况;
(四)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工作和对外宣传工作;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团支部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团支部是最基层的团组织,在校团委和本单位二级学院团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团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组成,也可按具体情况设置纪律委员、社会实践委员、志愿服务委员等。
第二十五条 团支部工作职责:
(一)根据上级团组织的工作安排,结合本支部实际情况,制订并实施每学期的工作计划,期末及时总结;
(二)认真抓好团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组织的培养发展对象,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三)团支部要健全团内民主生活制度,每两周至少过一次组织生活,定期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定期开展主题团日教育活动;
(四)建立本支部各项工作制度:例会制度、主题团日活动制度等;
(五)与班委共创先进班集体,引导建设良好的班风、团风、学风,并协助班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六)密切联系支部成员,及时了解团员思想动态,关注团员青年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团员青年的正当要求;
(七)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把团支部建成团结、向上、充满活力的集体,不断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八)完成上级党团组织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团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一)根据团支部工作职责,负责主持全面工作,定期召集支委会和团员大会,传达上级精神,研究制定并落实本支部的工作计划;
(二)了解、掌握团员思想、学习、生活、心理状况等情况,主动帮助团员解决困难和困惑,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团员对校方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
(三)抓好理论学习小组的学习,确定团课学习内容;
(四)加强团支部自身建设,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发挥支部委员、团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提高支部整体素质;
(五)负责保管团内文件;
(六)带领支部成员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二十七条 团支部副书记工作职责:
协助团支部书记做好各项工作,书记不在的时候,代理书记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团支部组织委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支部的组织建设和日常团务工作;
(二)培养考察入团积极分子,积极慎重发展新团员;
(三)负责团费收缴、团员统计;
(四)负责团员教育评议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工作;
(五)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考核档案,开展“推优”工作;
(六)组织和活跃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表扬好人好事,帮助后进团员青年纠正错误和缺点;
(七)完成支部书记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团支部宣传委员工作职责:
(一)经常了解团员和青年的思想动态,根据团员思想状况,结合各学期的中心任务,配合支部书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上的情况,主动解决团员青年的困难,消除思想上的困惑;
(二)组织团员青年上好党课、团课,开展多种形式的团日活动;
(三)积极利用简报、广播站、校刊、校报等媒体,对本支部的工作进行通讯报道,及时反映团员青年诸多方面的情况和要求;
(四)组织开展专题座谈、参观访问、学习经验交流等活动;
(五)负责办好宣传栏、黑板报等宣传阵地,指导团员青年进行团务知识学习,负责保管团的刊物;
(六)完成支部书记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团员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郑州商学院共青团组织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团员头脑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切实发挥组织政治功能,教育引导团员认真接受政治训练、加强政治锻造、追求政治进步,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共青团组织围绕建设“商科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办学定位,针对我校团员群体做好针对性教育,突出“商科、应用型、国际化”人才培养特色,注重培养具有扎实商科专业背景、现代职业应用能力、国际化视野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强化团支部在政治教育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理论学习规范化。我校团支部每学年开展不少于6次专题政治理论学习,严格落实“三会两制一课”、主题团日等团的组织生活,结合团员学生思想实际和认知特点,采取时事辨析、研讨碰撞、分享交流等学习形式,发挥同伴教育功能,增强思想性、情感性和参与感、时代感,注重入脑入心入魂,坚决防止形式主义。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认真落实发展团员有关规定,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团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科学制订发展团员计划,严格规范做好发展团员工作。
共青团郑州商学院团委设立团校,加强对入团积极分子、团员和团干部的教育培训。团校与我校党校建设、“大思政课”建设、学科专业建设、青年人才培养等工作密切结合。
第三十二条 加强团员日常管理,依规管好团员档案,及时转接团员组织关系,督促教职工和学生团员按规定交纳团费,开展年度教育评议和先进性评价。加强对流动团员的管理服务,做好新生团员、毕业生团员、升学团员、出国(境)学习生活团员的组织关系和团籍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通过理论宣讲、榜样选树、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载体,组织动员团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挺膺担当。引导团员提升精神素养和斗争本领,勇于在社会生活和网络空间中同错误观念、不良行为作斗争。加强校地共建、区域联建,以团支部为基本单元,有计划、大批量、小规模、经常性组织我校团员学生到学校周边开展社会观察和社区实践,提高社会化能力,培养家国情怀。团支部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校外实践活动。落实团员激励机制,通过评议激励、荣誉激励、机会激励、发展激励等方式,增强团员的先进性和光荣感。
第三十四条 教育引导团员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以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为目标、为光荣,巩固和提高团员申请入党比例。在我校党委领导下,加强选优、育优、推优工作衔接,优先推荐团支部书记、委员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不断提高为党输送政治骨干的工作质量。
第三十五条 加强团员意识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对团员违反团的纪律的行为,及时依规教育或处理。依章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团员。
第七章 团干部和青年工作骨干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按照坚定理想信念、心系广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锤炼优良作风和政治上、思想上、能力上、担当上、作风上、自律上要强等重要要求,把团的岗位作为优秀青年教职工和学生提升政治能力、理论素养、群众工作本领的重要平台,选优配强我校团干部和工作骨干。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员、团员青年教职工和思政课教师、优秀学生党团员等担任校团委、学院团委挂职、兼职团干部职务的机制。学院团委、教职工团支部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团干部。
校团委、学院团委专设书记岗位,出现空缺一般在3个月内配齐。校团委书记一般按照学校中层正职配备和管理,按规定列席党委、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团组织书记是党员的,一般应当作为校党委、院党委的委员人选。
校团委、学院团委书记、副书记的任免按照规定履行任免程序,上级团组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协管。应当保持任期内团组织书记、副书记相对稳定。
校团委、学院团委应当重视选好配好教职工、学生团支部书记。按照规定从严做好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工作骨干的选拔推荐工作。
第三十八条 我校基层团干部和青年工作骨干应当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团的业务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校基层团干部和青年工作骨干应当积极参加省、市级团的领导机关组织的高校团组织负责人任职培训、任期轮训等教育培训活动。校团委、学院团委应当切实履行分级分类培训职责,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实现对学校团干部和青年工作骨干全覆盖。
第三十九条 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专职、挂职、兼职团干部激励约束机制。
学校每年组织开展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上级团组织应当每年组织学校团干部及团员青年代表开展团委书记满意度评价,结果向校党委反馈,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参考。连续两年评价结果较差的,上级团组织应当建议校党委予以调整。
专职团干部津贴补贴、工作量核算、职级职称晋升、教育培训等应当不低于专职辅导员待遇。团组织对青年教师的荣誉表彰应当纳入教师荣誉表彰体系。
第四十条 从严加强我校团干部作风建设,增强党性修养、强化宗旨意识、践行群众路线,严格落实教职工团干部直接联系学生制度。对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防范化解风险或其他重大工作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团干部,应当依规依程序严肃问责。
教职工团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团的纪律,加强师德师风养成。加强对学生团干部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生社团工作骨干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良好学习和工作作风。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制定,解释权归校团委。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