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9-12浏览次数:0

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2017年9月成学字[2053]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保证学院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郑州成功财经学院学生奖励与处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该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学习的本科生、专科生等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申诉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我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党办、院办、教务处、招生就业处、总务处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共同组成。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党委,负责学生申诉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必要的取证;

(三)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核;

(四)将学院正式申诉处理结果按规定送达申诉人;

(五)必要时协助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与本院学生相关的听证会议;

(六)制(修)订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相关文件与规范;

(七)总结通报全院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总体情况。

第三章  申诉受理工作程序

第六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院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院做出的退学决定不服的;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分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书和相关证据资料,并附上学院及相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申诉书应该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系(部),班级,学号及其它情况;

(二)申诉的事实、理由及申诉的请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签名。

三人以上同时申诉的,应当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人,出具代表委托书。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院复查意见分为两种:

(一)认定原处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对原处理决定有异议,提出新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因故确需延长做出复查结论的时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每名学生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申诉申请。

第十二条  复议内容涉及申诉人及关系人的隐私,或原处分单位的机密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三条 复议过程公开与否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但是涉及多数学生切身利益,或者是师生共同关心的问题时应当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十四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五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成功财经学院学生奖励与处分办法》规定的各种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17年7月制定并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