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2009年10月24日成字〔85〕号订】
【2016年10月9日成学字[2022]号修订】
为了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管理工作,特修订《郑州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据《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的的前25%;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且本学年没有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评审机构
(一)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各院部成立以院部党委(总支)书记为组长、行政秘书和资助专员为副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本院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院部总人数的1%。评审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院部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布置启动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并将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等额分配至各院部,并在院部公告栏公示励志奖学金指标总量以及各院部、年级、班级指标分配情况;
(二)院部评审工作组组织学生写出申请书,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在校期间各学期学业成绩、名次、操行成绩、奖惩情况、申请理由、个人以往受资助情况;
(三)院部评审工作组评审,评审结果在本院部公告栏或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署名的书面方式向本院部评审工作组提出质疑。评审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部评审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署名的书面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部审核通过的学生材料,并根据各院部汇总表汇总成学校总表连同材料一并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五)学校接到上级相关教育部门批复并资金到账后,应立即组织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具体发放办法: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受助学生院别、班级、名单、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金额、制表报送会计室,会计室将助学金直接拨付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中,拨付完成后,由各院部组织受助学生在相关表格签名留档。
第八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坚决杜绝缓发、少发、平分、充抵班费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代受助学生保管银行卡,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