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人才培养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增强挫折承受能力和环境适应能力,注重个性心理品质的培养,塑造健全完美的人格,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根据中发 [2004]16 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具有郑州商学院学籍的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二条 在人才教育培养过程中,高度重视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培养,努力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第三条 把普及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心理保健意识,帮助学生学会自我心理调节,提高心理承受能力,促进学生健康发展,作为工作职责渗透和贯穿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
第四条 特别关注有心理困扰和心理障碍的学生,对其进行科学的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其克服障碍,走出困境,逐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五条 开展心理健康普测、必要的跟踪测查和门诊咨询测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以利于开展针对性的工作和研究,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校的教育管理提供服务。
第三章 实施途径
第六条 我校所有教育工作者都要注重教育、管理、服务等环节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努力把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渗透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过程之中。
第七条 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选修课或专题讲座、报告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充分利用校报、报栏、广播站、网络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 建立心理咨询中心,为来访的学生提供认真、耐心、科学的心理咨询服务。
第九条 各院部要协调配合心理咨询中心,积极开展心理普查工作,并根据普查结果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危机干预工作。
第十条 辅导员和各级学生工作负责人要通过深入学生及时发现高危人群,并尽快与心理咨询中心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工作。
第十一条 对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心理咨询中心要积极与有关专家或医疗单位取得联系,给予及时有效的咨询和治疗。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 我校所有教育工作者要牢固树立关心学生心理健康的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环境,因时、因地、因人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既要面向全体学生积极开展普及教育,又要关注个别差异,对不同状况的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辅导和治疗。在普及教育的过程中,要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和身心发展的规律,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以有利于及时、准确地了解与自身心理健康有关的问题。
第十四条 心理测试所用的量表和测试手段要科学、规范,不能简单的靠量表测试结果下结论,对心理测试的结果要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心理咨询是学生心理保健重要而有效的方式,在咨询工作中要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主体性原则:以来访者为主体,咨询过程中坚持平等、协商、启发,在促进来访者对问题的自省、自悟中,注意充分调动来访者的主观能动性。
2.无条件的接纳原则:对来访者的感情要深切体察、理解,不存偏见地给予接纳,给以真诚的关怀和帮助。
3.保密原则:要尊重来访者的个人隐私权,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严格保管,予以保密,在进行教学、科研和写作等专业工作需要采用来访者案例时,须以不暴露来访者为前提。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学生心理健康咨询、普查、教育工作由学务处负责。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归属学务处管理,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普查、咨询等日常事务,工作人员由心理学工作者、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者共同组成。
第十七条 所有的教育工作者都应进行心理学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以提高对心理健康重要性的认识和心理健康知识的了解与掌握。
第十八条 搞好师资队伍建设是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条件,学校要积极开展对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把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列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 心理咨询人员应定期接受专业督导,以培养其高尚的职业道德,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二十条 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研究与科学管理,注重心理健康教育与德育、与人的全面发展和与各学科教育相互之间关系的研究。
第六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划拨专项经费作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专项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主要用于心理健康宣传教育、专业书籍和专业器材的购买、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外请专家讲座、咨询、督导等费用,心理咨询中心的办公设备配置和更新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项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